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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劉某等四人應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職工堅持辦理社會保險的話,其費用從職工工資中每月扣除300元。劉某等人覺得每月還是多拿點工資好,至于辦不辦社會保險也沒什么關系。于是雙方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規定該員工每月工資為3000元,且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對該員工社會保險事宜公司不予負責。半年后,勞動保障部門在進行檢查中發現該單位沒有依法為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該公司則認為,公司不負責職工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后經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對其宣講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雙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內容并為劉某等人辦理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案例分析】該案中雙方雖然都是在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關社會保險的約定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無效,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保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且明確規定了繳費單位的義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行代扣代繳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因此,劉某所在單位有義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本案中,雙方約定公司不負責為劉某等辦理社會保險,雖然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但是約定的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自愿簽訂并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且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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